分销型社交电商传销行为判断标准实务考察(上)

近年来,随着主流电商获客成本提升,成本更低的社交电商发展迅速。分销型社交电商作为社交电商的一个重要类型,自产生起其运营模式的合法性便存在诸多争议,深陷涉嫌传销旋涡,成为发展痛点。分销型社交电商要获得长足发展,合法经营是基本前提。作者对分销型社交电商构成传销行为的判断标准进行分析研究,有助于促进社交电商依法合规发展。受版面所限,分上下篇刊登,敬请关注。



一、界定传销行为的基本原则


《禁止传销条例》第二条对传销的概念作出规定:“本条例所称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从“拉人头”、收取入门费、团队计酬等3种形式对传销行为作类型化界定,描述了传销行为的外部特征,易于理解。人们习惯上将“拉人头”、收取入门费统称“拉人头”式传销,归类为诈骗性传销,情节严重的可追究刑事责任,类似于国外禁止的“金字塔”欺诈行为;将团队计酬称为经营性传销,只具有行政违法性,一般不构成犯罪。


在传销的认定标准上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3种形式的传销都应当具备介绍加入、组成网络和复式计酬特征;另一种观点认为,这几个特征只要满足一点即可认定为传销。在执法实务中,市场监管部门对社交电商涉嫌传销行为认定比较慎重,通常同时考虑组织要件和计酬要件,即同时具备发展下线形成人员链以及基于入门费和销售收入形成的资金链。组织要件俗称“发展下线”,下线还可以再发展下线,以此形成传销的人员链。人员链的形成就是通过“拉人头”的方式实现的。计酬要件包括两种形式:第一种以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这类资金来源于下线交纳的入门费;第二种以直接和间接发展的下线的销售额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这类资金来源于下线的销售收入。实践中,如果掌握了传销组织的计酬制度,并且查出符合该制度的任意一条人员链和资金链,即可认定其行为属于传销行为,应依法查处。


二、“拉人头”条款的适用


《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该条款俗称“拉人头”条款。


(一)“拉人头”条款一般不单独适用。


传销需同时具备两个要件,即人员链组织要件和资金链计酬要件。单纯的“拉人头”行为,只能满足组织要件,不能满足计酬要件。“拉人头”通常被作为收取入门费或团队计酬的构成要件来处理。例如,在杭州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传销案中,市场监管部门认为,当事人通过邀请注册会员的方式发展平台会员,并通过给予邀请人一定奖励提成的方式,促使会员不断发展其他会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同时根据直接或间接邀请的团队人员数量设置达人店长、班主任、系主任、分院长4个级别,以下线团队的销售业绩为依据,按一定比例计算和给付上线各级别人员报酬,属团队计酬分配利益,其行为违反了《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三)项的规定。


(二)需要入门费或销售收入反哺的“拉人头”行为违法。


不单独适用“拉人头”条款,说明执法实践中已认识到“拉人头”形成的人员链,只是传销的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拉人头”与收取入门费一般不可分割,需结合起来判断。如果“拉人头”的目的是为了收取入门费,先参加者从发展的下线成员所交纳费用中获取收益,不断有新用户加入体系并交纳入门费,融易新媒体,那么这种“拉人头”模式就存在涉嫌传销问题。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就明确要求同时具备“拉人头”与收取入门费两个要件。


 文章标题:分销型社交电商传销行为判断标准实务考察(上)

内容摘要:防骗头条网内容简介 ...

免责声明:融易新媒体转载此文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的观点和立场。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如果您发现网站上有侵犯您的知识产权的作品,请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会及时修改或删除。


本文网址:http://mt.ironge.com.cn/html/zt/315bgt/246850.html